惟民政事務總署卻向本報證實,該署於上月中派員到酒店視察,發現酒店確有將房間改建為健身室,而木工房則改作辦公室用途,該署隨即向酒店發出警告,着令酒店將有關設施恢復原狀,該署職員其後於上月28日再到上址巡查,已沒發現違規情況。
本報再向酒店了解為何「講大話」,酒店稱已與有關方面跟進及完成所需跟進之項目,沒有任何補充。
民政事務總署指出,《旅館業條例》訂明,持牌人必需獲得旅館業監督的書面批准,才可進行改建、擴建、裝修或粉飾工程。
民政事務總署強調,有關工程需符合《建築物條例》規定,如違反上述發牌條件,有關酒店或旅館會先遭警告,如情況持續,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可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牌照;持牌人亦可能遭受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檔案編號:072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