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晚突公佈,今年稍後制訂新《公司條例》下的相關附屬法例,公眾及傳媒可繼續取得「通訊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的部份號碼,建議為身份證首個字母加三個數字。該局認為這些資料加上董事姓名,已足夠讓公眾、傳媒及金融機構辨認有關人士。該局又指僱員可透過通訊地址與董事聯絡,若通訊地址失效,公司註冊處處長才會將董事住址放於公司登記冊。
記協主席麥燕庭質疑,僅顯示部份身份證號碼無助記者確定受調查者身份,「得幾個號碼,冇法肯定我𠵱家追查緊嘅李鵬,係咪大家認識嗰個李鵬?要有住址,記者先聯絡到追查對象,畀個回應權利佢,好多公司都用律師行嚟做通訊地址,咁有乜用?」
她認為公開住址雖或帶來不便,但身為公司董事,應有信託責任,「結婚嗰啲都係要公開地址,就係要保障啲人唔重婚,你估佢哋唔會因此收到宣傳單張咩?但呢啲不便係可以接受㗎嘛,唔通要返番私家偵探去查嘅年代?」
《紐約時報》前日亦報道,指現有安排有助傳媒查探「殼公司」背後的真正老闆,但修法後不單阻礙傳媒報道,亦影響投資者,日後潛在投資者及合作夥伴將無法查閱有關資料。外國記者協會昨向特首梁振英發出公開信反對修訂;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表示會諮詢法律意見,計劃下一步行動。據悉外國政府亦關注事件,擔心修法會阻礙追查恐怖分子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