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林成志被控於03年7月6日,與友人劉鎮輝在九龍城俊文苑平台的電梯外,縱火燒毀兩個垃圾桶,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成。上訴人於今年初向原審裁判官,申請延期上訴被否決,其後向高院提出相同申請獲批。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詞,指上訴人10年後才提出延期上訴,對檢控部門及法庭造成困難及不公,但考慮本案涉及辨認證據、會面紀錄程序及招認內容的可靠性等問題,決定批准其上訴申請。
法官又指控方證人只見一個人在案發現場,但上訴人及友人在警誡供詞均招認在現場縱火,證據上存牴觸;再者,上訴人與友人在招認上使用近似字眼,不能排除上訴人是被引導下使用友人答案,以當年上訴人年紀及整體情況,原審裁判官不應對上訴人的招認給予比重。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證據上的牴觸,反而依靠上訴人的招認而將其定罪,並不穩妥,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2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