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最後因沒制訂監管確保不向花生過敏的顧客出售含有花生的食物,及沒在餐牌寫明食物含有花生,被裁定誤殺和違反食品安全罪成,判監6年。法官判刑指餐廳過往兩度發生同類事故,仍不制訂監管,是加刑因素。
控方指兩案均指控被告沒設監管制度確保消費者安全,而本案比案例嚴重,因周主動向沒需要的客人推銷未證實有效的療程,案例中的事主則是主動要求用膳。雖DR過往沒發生CIK事故,但周和負責培植CIK細胞的陳冠忠都受過微生物學或醫學訓練,知道注射風險。
代表陳的大律師則指案例中的被告是老闆,陳只是員工,罪責理應較輕,但控方反駁陳是落手培植細胞的人員,培植期間一度離港,若他當時選擇終止培植,或可預防事故發生。
■記者楊思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