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僭建物執法有異

蘋果日報 2009/10/26 06:00


有巿民質疑部份建築物從外觀上已明顯看出有僭建物,為何政府部門卻容許不即時清拆。其實對於不同類型的僭建物,屋宇署在執法上也有別。
根據2001年確立的執法政策,僭建物分為「即時取締類別」和「不屬於即時取締類別」。
即時取締類別包括: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新近興建的、以及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的,均優先處理。如屬此類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發出法定命令,飭令業主清拆僭建物。若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拆除,屋宇署會指示政府承建商清拆,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
而不屬於即時取締類別,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警告通知」,將該「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註契並不表示業主可長期保留僭建物,假如該僭建物日久失修或結構變得危險,屋宇署也會發出法定命令予以取締。
檔案編號:082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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