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轟保薦人7宗罪
指審查新股馬虎 或需負刑責

蘋果日報 2011/03/29 00:00


【本報訊】近年不時有新股上市後不久出事,保薦人把關能力成疑,適逢《保薦人指引》07年生效至今逾4年,證監會昨日首度發表「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就09年下旬至去年底視察所得,指出保薦人在七個範疇未進行充份盡職審查。 記者:高淑嫻
證監表示將檢討現行規定,並提醒保薦人最壞情況,保薦人可能面對紀律制裁甚至負刑責。
近年有個別新股被指賬目有問題,證監會發現部份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期間,會見上市申請人的主要客戶時,程序欠妥善。證監指出,保薦人須評估上市申請人過去及預計未來的財務狀況,會見申請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是盡職審查的一部份。
評估僅用電話非面談
證監卻發現,部份保薦人的會見程序根本不能核實對方身份,個別只是透過電話訪問對方,並經由上市申請人發出問卷,收回的部份問卷沒有公司印章;保薦人亦沒有就不完整的回應作出跟進,故此,所得資料可能不可靠,但這些資料可能用作核實主要客戶身份及招股書中銷售數據的真偽。證監指,這情況或造成深遠影響,上市申請人或於招股時作出欺詐行為或提供虛假資料,上市後才被揭發。
保薦人向聯交所提出的資料披露亦可能有問題。證監在視察時發現有上市申請人公司在招股書寫明,公司Z是申請人其中一家主要供應商,是獨立第三方,但申請人一名董事A曾是Z的主要股東,A以信託形式把Z售予第三方B,換言之,A實際上仍是Z股東,不應視為上市申請人的獨立第三方。儘管保薦人知悉上述信託安排,但在回覆聯交所時沒有提及。證監會指出,重大而明顯的遺漏可能會構成向聯交所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甚至損害保薦人誠信,影響證監對保薦人是否繼續持牌的裁決。
證監促金管局齊監管
由於保薦人須向聯交所提交保薦人聲明條款,當中包括確認已作「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使其相信有關上市文件「載有充足詳情及資料,使合理的人皆可據此而對上市文件刊發時新申請人的股份、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達致有根據並有理由支持的意見……在各重大方均屬真實」,若保薦人未充份作盡職審查,或面對重大紀律制裁,及承擔刑事責任。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針對今次視察發現個別保薦人的缺失,證監會已經要求相關保薦人採取行動改善,並會與港交所(388)跟進行資料披露事宜。由於部份保薦人屬於銀行旗下,證監會亦會要求金管局參與監管保薦人。
保薦人涉失職情況
1.保薦人須會見上市申請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以了解公司財務狀況,但個別會見程序欠妥善
2.沒就公司臨近上市前的重大業務變動進行充份盡職審查
3.沒就第三方專業人士或專家的工作進行盡職審查
4.沒有向聯交所作有問題的資料披露
5.沒就盡職審查備存適當文件紀錄
6.內部系統和監控制度不足
7.個別保薦人的人手及資源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