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自稱光束射眼「唔舒服」被質疑誇大 警長反駁:不適係個人嘅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抗暴之戰
抹車工人被指於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用雷射筆射向警車,透過玻璃射到車上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下午續審。聲稱受到雷射筆襲擊的警員3236繼續作供,自言在警車上被綠色光束射中瞳孔,雖沒有見到被強光照射後的殘影,但否認不適是微不足道、轉瞬即逝,並稱「不適係個人嘅,我覺得係不適」;又指自己不害怕被雷射筆再射眼,「6月至而家都唔驚!唔通唔做嘢、唔開工咩?」
被告林澤光(33歲)否認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雅蘭中心一期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以及襲擊警長3236。警長3236今午作供指,當日在警車上脫下裝備,「櫈都未坐暖,就有啲光射埋嚟」。他同意案中綠色光束是「隨機揈嚟揈去」,但強調當時只得一個綠色光束,車內沒有開燈。
「我有認清楚,我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
警長又稱發現光束後,花了8至10秒評估形勢,包括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是否有把握作出拘捕、對方是否藏有武器傷害他人、有否同黨,以及若對方逃走時自己是否能追截等。他決定下車後,只花了一秒就落地,並跑往追捕涉案灰衫男子。
辯方大狀向他指出,當時人群在車頭約一至兩點鐘方向,但警長在警車左方車門下車並且將視線放回人群之中時,即使有一名男子手持雷射筆,也不能肯定該人就是下車前認出的那人。警長否認下車後認錯人,揚言:「我有認清楚,我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咁我就唔confirm嘞。」他又謂:「如果我評估捉唔到佢嘅話,我不如叫佢走啦,唔好喺度做埋啲犯法嘢。」
辯方向警長指出,如果光束射中他的雙眼,他根本不能望到光的源頭。警長自言沒有「夾硬去望」該光束,更在庭上以筆尖作示範,指自己被光束「掃中」後移開身軀,沒有特意去望光束。
他又供稱,光束射中他的瞳孔,但沒有印象先射中哪隻眼。辯方問他被照射後有否出現「光暈」、即被強光照射後的殘影,警長稱「未有」,又指「有少少唔舒服,就係唔舒服,睇嘢……到而家都OK」。他又指被射後沒有檢查視力,「冇再特別check近視遠視對焦嗰啲,望返啲嘢都係喺度,即係冇嘢啦」。
辯方向他指出,即使有射中眼,亦只如望向太陽一樣,「一陣就冇事,談不上不適,就算不適都係微不足道,轉瞬即逝」。警長回應稱:「不適係個人嘅,我覺得係不適,你冇得假設唔係不適。」惟警長其後承認,在追截過程中眼部沒有不適。
辯方又問,警長下車追截時沒有戴回裝備保護雙眼,質疑:「唔驚畀佢用雷射筆照你眼咩?」警長回應謂:「有咩好驚呀?6月至而家都唔驚!」辯方大狀此時稱:「你都好好鬥志喎!」警長回應:「唔關事,只係(其他警員)想拉人拉唔到。」又謂:「冇得驚啦,唔通唔做嘢、唔開工咩?」
「我係一個有階級嘅人,如果有人對佢有不合理武力,我係要阻止嘅」
辯方大狀又問警長是否曾向上級建議增加裝備保護雙眼,警長向辯方大狀謂:「咁要靠你啦!」大狀反問:「關我咩事?我問緊你喎。」警長遂向裁判官質疑問題與案件有何關係,裁判官則提醒他需要回答辯方問題。
警長供稱,自拘捕被告到在警署錄口供,一直「緊盯住佢、唔好畀佢甩」。他聲稱沒有見過有防暴警將被告按在警車地面,也沒有見過有人以拳頭打被告的頭,更加沒有被告眼鏡垂至下巴時遭兩名警員分別用電筒近距離照左眼5分鐘的情況。警長稱:「佢係我拉嘅,除咗要保障佢嘅安全,因為我係一個有階級嘅人,如果有人對佢有不合理武力,我係要阻止嘅,我係要保障佢福利嘅人員,就係咁嘞。」
警長3236作供完畢,控方明日將會傳召雷射裝置專家證人作供,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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