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遭重判18年沒「剝奪政治權利」 劉銳紹:中共用經濟掩蓋政治
任志強18年受賄批習
有「任大炮」之稱、69歲華遠集團前董事長任志強,早前被控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宣判任志強入獄18年,並罰42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86萬港元)。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接受本報訪問稱,內地利用經濟罪名打壓異見分子已非首次,例如內地第一代富豪牟其中和新疆女富豪熱比婭是便是例子:「中共就是經濟掩蓋政治。」
通報指,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多元(約5,758萬港元);收受賄賂125萬多元(約144萬港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7,085萬港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多元(約1.35億港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多元(約6,226萬港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多元(約2,247萬港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
任志強今年3月初,因私下撰文批評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是「剝光了衣服也要堅持當皇帝的小丑」,且有「誰不讓我當皇帝,就讓你滅亡」之心,觸怒當局。4月7日,中共北京市紀委宣佈任志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月23日,中共北京市紀委宣佈,任志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因此被開除黨籍,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
對於曾批評習近平,最終卻因經濟犯罪而入獄的任志強被判18年。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接受《蘋果》訪問指,內地利用經濟罪名打壓異見分子已非首次,例如內地第一代富豪牟其中和新疆女富豪熱比婭是便是例子:「中共就是經濟掩蓋政治。」69歲的任志強被判囚18年,是否將永遠被噤聲,劉銳紹指出,要看任入獄後雙方關係的發展:「佢(中共)如果覺得你識做,一段時間便讓你出獄,毋須要你坐滿(刑期);如果你唔識做,就好似劉曉波咁,坐到死為止。」劉稱,以中共目前「左」的政治形勢,實在難以預測。
根據網上資料,1975年,牟其中曾因組織「馬列主義研究會」並撰寫《中國向何處去?》等文章而被判死刑,但死刑未被執行,最終入獄四年,1979年獲平反後經商,後來成為前南德集團總裁。2003年9月,牟其中又因經濟犯罪而被判入獄18年,直至2016年9月才出獄。
流亡國外的新疆人熱比婭因經商而致富。熱比婭丈夫斯迪克·哈吉·肉孜曾為新疆某大學副教授,1996年因抗議維吾爾人在大陸受到不平等待遇而逃往美國,熱比婭拒絕發表反對其丈夫的聲明,從此被當局針對。公安後來先後指家人犯罪。熱比婭2000年3月10日被指「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的罪名被判處囚8年。到了2005年才獲保外就醫到美國。惟翌年,熱比婭名公司被指「大規模偷漏稅」及「拖欠國家銀行貸款」 。
劉銳紹對香港電台稱,判決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估計屬權宜之計,希望淡化案件的政治味道。他表示,有不少「紅二代」對現行政策存在不滿,任志強在黨內是有代表性的「紅二代」人物,如果在任志強案的判刑加入「剝奪政治權利」,會擴大案件的政治元素,引起「紅二代」反彈,對執政當局亦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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