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指出,即使被告讓買家可優先揀選車位,以及負責法律費用,被告也不算付出代價;倘若買家在簽署協議時是誤解協議內容,有關協議便無效,被告不能以「和解協議」作為抗辯。
從事製衣生意的買家WuTuanWei供稱,04年9月30日簽署協議時,並不明白當中「最終和解」的意思,以為好似一般簽文件交收鎖匙,沒有聯想到與發展商的糾紛有關。
按畢架山一號賣地條款列明,發展商砍伐每棵樹,均須獲地政總署書面同意,但地盤內超過250棵樹在未經同意下被砍伐或受影響,發展商沒有履行條款內容,亦未能於指定日期完成發展,以及向地政署取得轉讓同意書,樓盤最終延遲至04年7月才交樓,令買家蒙受損失,觸發訴訟。
案件編號:HCA18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