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僱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亦要為海外聘請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但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僱員,若已參加海外的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其僱主則毋須為他們供強積金。若這些僱員並未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則視乎其工作簽證的有效期長短,以決定是否要參加強積金計劃。若工作簽證有效期少於13個月,僱主便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果僱員最初簽發的工作簽證有效期不超過13個月,但續辦簽證後連續在港工作的時間超過13個月,該僱員在第14個月開始便不再獲豁免,因此由第14個月起計受僱滿60日,其僱主便須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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