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刑事司法互助是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犯人事項。三讀條文規定,可以依法請求或提供協助的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返還等。
當台灣媒體問到,香港少女潘曉穎(20歲)早前到台灣疑遭其港籍陳姓男友殺害案,如果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三讀通過後,在司法互助上有沒有幫助?陳明堂表示,香港與台灣此前雖然沒有司法互助法,但還是有進行互助。不過香港對司法互助並不熱衷,這次立法後一定有幫助,因為可以透過大陸委員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