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拒評論個別個案,但發言人稱,若涉收集個人資料,必須告知當事人有關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及該等資料可能轉移給甚麼人。另一方面,《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須確保資料不會被意外查閱、處理、刪除等。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醫療機構有責任確保病人私隱受保障,認為醫生雖有實習需要,但應清楚向病人交代,「實習醫生唔係主診,呢個情況下佢屬於第三者,病人有權唔答問診,甚至要求佢哋離開」。至於診所做法,他指情況若屬實便屬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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