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五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其後再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年。也就是說,只要司機不在乎繳付五萬元錢及坐數年監,若干時日後,他又是一條好漢,又可以重出江湖,駕着公共交通工具,在時速五十或七十公里的馬路上享受飆車的快感,把「預咗」或「未預」的人送進鬼門關。這不是意外,而是人禍,這樣的災難,要發生,是需天時、地利、人和的配合的,過於寬鬆的刑罰是為天時,有法律但沒有嚴厲的監察制度是為地利,至於人和,除了喪盡天良的司機外,那些「寬容」而愚昧的乘客,當然也「功不可沒」……
今天起,我預咗上小巴時,看清楚司機是否驍勇,乘客是否寬容,若是,立即下車,你呢?你預咗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