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一方則舉出了數個案例,涉及警員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刑由6至8個月不等,反映原審的判刑過重。
上訴方的書面陳詞大量引述副庭長楊振權的觀點,楊官的判詞指,警員襲擊被捕人士是「史無前例」的嚴重案件,但「幾乎不會重演」。楊官又指出,參與佔中的人自視正確,又對於所作所為感到光榮,警方執行職務時面對極大困難。
楊官又指,七警及其他警員備受巨大壓力,常要面對暴力衝擊的示威者,又點名指曾健超淋液體的行為是「自大和愚蠢」,以致上訴人作出同樣愚蠢的反應,決定將曾健超帶到暗角教訓一頓。楊官認為,原審量刑起點是兩年半,只差半年便達控罪的最高刑罰;若考慮警方執法時的困難,理應將量刑起點大幅調低。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