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報告指有32項案底的被告劉志樂(41歲),用藉口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有中至高的重犯機會。而少女的創傷報告指少女遇上恐怖經歷後,變得自責、抑鬱,更有自殺傾向。幸得老師輔導,情況得以改善,但她對將來選擇伴侶及作親密行為或有深遠影響。
法官潘敏琦斥被告作出連串舉動侵犯少女,少女兩次躲到洗手間逃避,但被告卻沒有臨崖勒馬,反變本加厲禁錮她,直至少女「做足全套」才肯罷手。
少女去年11月租住金華街一間板間房,至今年1月因不習慣而終止租約。2月1日近凌晨時分,被告叫少女回單位商討租金事宜,其間趁機侵犯她,要她脫光衣服後拍片,並將她強姦。少女兩度避到洗手間,但被告在門外等候,與她肛交和口交,並在她口內射精。少女同日朝早向班主任透露事件。案件編號:HCCC2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