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娛樂圈案件,愈查愈深,同時揭發了「可能」涉嫌操控股價的因素,故這案由娛樂圈開始逼近「金魚缸」了。日前一些「金魚缸」以外的朋友來電,詢問「操縱市場」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由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自今年4月1日已經生效,筆者於是翻查這條例的簡介版「證券及期貨條例與你」,在「打擊市場失當行為」一項中講到,在新例下會透過民事途徑處理或刑事檢控違規行為。若循刑事起訴,一旦檢控成功,違規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包括入獄10年或罰款1000萬港元。有興趣進一步查知這條例,但又不欲細閱這條例的朋友,可到證監會設立的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www.hkeirc.org)內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與你」,看看這條例較簡易的解釋。
操控股價的內裏原因頗多,較常見的便是(1)維持股價於某一水平之上;或(2)推高股價並於高位派貨圖利。至於第一種,據市場傳聞有些大股東,可能把大量股份抵押了給財務機構,為防股價下跌時被追數及「斬倉」之類,故需要維持其股價於某水平之上。早年據聞常有些二三線股的大股東,因涉及「場外期權」的關係,須「力托」其股價於某水平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