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成日講「公屋租金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實情係應該寫成「公屋租金佔入息比例中位數超過百分之十」(現在嘅比例中位數係百分之十三點八),公屋租金佔住戶入息比例並非不可以超過百分之十,只係呢個比例嘅中位數不可以超過百分之十啫。假如有五個租戶,佢哋嘅租金與入息比例分別係:25%、20%、10%、8%、7%。咁樣,公屋租金佔入息比例嘅中位數就係10%,與法例相符,唔會打官司,不過假如五個租戶嘅排列係25%、20%、13.8%、8%、7%,比例中位數就係13.8%,所以法庭判房屋署輸。
記者寫成「公屋租金超過住戶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即是講「入息中位數」(假設)係八千,租金不可以多過八百,呢個係錯嘅觀念。英文MedianRent-to-IncomeRatio如果譯為「租金與入息比例的中位數」,而唔係現時嘅「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意思會更清楚。記者寫成「租金佔入息中位數」就差之毫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