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指被告陳炎光(48歲,圖)2016年5月5日至7月12日期間,訛稱同年4至6月聘請了一容姓女子為兼職助理,月薪五千元,並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營運開支申請。實情該女子同年1月開始受僱,但只做了三個月,於3月底已離職。
官指陳稱一時疏忽實在不合情理,他派發4月至6月薪金時,容已離開三個月,陳仍沒喚起記憶實在匪夷所思。此外,容只做三個月便辭職,在陳的區議員生涯裏屬罕見,惟陳竟「好似完全失憶」,認為陳是蓄意欺騙民政署。辯方求情指陳服務社區多年,今次定罪會令其區議員生涯告終,且涉案金額不高。辯方亦指陳沒違反誠信,因表格由兩名民政署職員批核,卻沒人發現問題,責任不在陳身上。
案件編號:KCCC1804/2018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