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被控違《私隱條例》公開張栢芝孻仔出世紙 三被告認罪罰款共12萬元
私隱條例張柏芝三子壹週刊
《壹週刊》前年刊登藝人張栢芝三子的出世紙,總編輯、記者及兩間公司被控違反《私隱條例》,案件今日再提訊,兩公司及總編輯麥景慶認罪,記者則獲准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今求情指這是首次對報刊控告此條例,相信對業界有警惕作用,並承諾將在《壹週刊》刊登道歉聲明。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指張栢芝是女藝人,生活點滴會引起影迷的好奇及興趣,但凡事都要有平衡,最終就三張傳票各判罰款4萬元,即共12萬元。
四名被告包括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與記者鄭靜。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案件涉及兒童的出生登記資料,這些資料都不應隨意披露,但事主身為一名女藝人,而顯然一個藝人的生活點滴一向會引起市民及影迷的好奇與興趣。但徐官指凡事都要有平衡,一般市民受到私隱保障的同時,公眾人物也不會有例外,傳媒工作者在報道事實的同時,亦有責任保護及尊重他人私隱。
徐官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及求情、承認對條例的敏感度不足、從中吸取教訓、事後會引以為誡、已叮囑員工日後小心處理類似報道、稍後亦會刊登道歉聲明,以及被告們過去沒有任何相關刑事紀錄,故判處三張傳票各罰4萬,合共12萬元。
控方在求情前提醒法庭,控罪最高罰則為罰款100萬及判監5年,並提供相關報道的擷圖給法庭考慮。
辯方求情時指,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就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報刊及編輯提控,相信對業界有警惕作用。《壹週刊》被指在2019年1月28日刊登涉及一名在娛樂圈有知名度女藝人的兒子之出世紙,資料未經當時人同意而向公眾披露。
其中第三被告麥景慶(47歲)之所以成為被告,是因為他身為《壹週刊》的編輯。麥承認今次是對法例的敏感度不足,事後公司亦已叮囑員工並發出工作指引,不可以刊登私人文件及查冊文件,以免誤墮法網,並於今年2月再次提醒報社,今次事件對報社是深刻的教訓。
辯方又指,條例列明「任何人繳付相關費用有權要求得到記錄內記項的副本」,被告承認所取得的要項需要符合法例要求,今次是對法例敏感度不足,誤將出世紙向外披露。
辯方提到麥是資深時事記者,自1995年加入《壹本便利》,1997年負責採訪中國及社會新聞, 翌年成為《壹週刊》的高級記者,2001年當上副總編輯,及後擢升為總編輯及副社長。辯方呈上八篇由麥自1997年起撰寫有關民生題材的報道,包括2004年沙士疫情、2011年棺材房問題,以及2016報道露宿者的生活,全部都是揭露草根階層面對的問題,形容他是忠於事實以及熱愛新聞的資深記者。
辯方亦呈上三封求情信,首封是由《壹週刊》社長及一眾同事撰寫的求情信,顯示麥為人有承擔,對初入行的記者就如父親般照顧,同事亦指他對草根階層特別關心,例如一眾工人、90年代的「籠屋」居民、現時的劏房戶、無家可歸的露宿者,以至社會上的邊緣人,麥發掘過多不勝數的專題報道。
同事亦提及,每當他知道由他主理的專題報道能喚起社會人士關心、甚至獲得政府或善心人士伸出援手,麥都會樂上半天。麥又常常叮囑新入行的記者,做事要認真投入,關心社會,發掘人性故事。一眾員工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麥於自撰的求情信中承認對私隱敏感不足,會以此為戒,亦正式向事主道歉。而《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亦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他是一個謹慎的人,在業內業外均有口碑。
辯方指,今次事件是單一事件,被告亦對其同事有擔當,適時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本案不算最嚴重情況,而事主是一名女藝人,受娛樂記者關注,在所難免,被告將會在《壹週刊》公開刊登道歉聲明。辯方更指,公開作出道歉聲明,對資深時事記者及編輯是一種很大的羞辱,希望法庭可以罰款處理。
案情指,《壹週刊》為本地註冊的報刊,2019年1月28日在網上發佈片段及文章,披露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兒子的出生證明書,片中展示其中英文姓名、生日日期及性別。入境主任確認報道刊出前,只有第四被告鄭靜於1月5日以他的個人資料及蘋果大樓的地址申請取得出生證明書,在申請欄中寫上與嬰孩關係為「朋友」,申請用途則為「個人」。
鄭的申請於1月18日獲批。他於1月21日到位於金鐘的出生註冊處取得副本,入境處職員向他發出關於適當使用個人資料的通知並向鄭解釋,鄭其後取得出世紙副本。
女子X稱她從沒遺失、發佈、展示或披露過其兒子的出生證明書,亦沒有授權任何人拍攝出生紙。
兩間公司與麥景慶各被票控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詳情指三名被告分別身為《壹週刊》的東主、出版人及編輯,披露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而屬於一名兒童的生死登記紀錄的核證副本內所載個人資料,而有關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獲取,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
記者鄭靜原本被控協助及教唆其餘被告干犯控罪,控方今撤控,鄭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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