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稱不少網民誤解草案,指草案與現時法例的分別,是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下,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達到牟利目的,會墮入刑網,刑責採用的界線及原則與現行條例完全相同。
對於時下流行的惡搞文化,政府參考多個海外國家的經驗,認為未有需要豁免惡搞及諷刺的作品。決定是否侵權的最大關鍵,是考慮傳播侵權作品,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最明顯涉及刑責的例子是將電影在互聯網上分發,令到電影版權擁有人蒙受票房等經濟損失。
政府發言人承認,過去諮詢一直未有探討豁免問題,相信有關討論需討論頗長時間,現階段傾向先通過條例草案,再另行就豁免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