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去年10月28日下午約5時,申索人在金鐘太古廣場二期接載一家幾口乘客上車,目的地前往跑馬地肇輝臺,當他駛出太古廣場後,先沿灣仔莊士敦道行駛,當駛至太和街路口時,打算右轉入太和街,再經灣仔道及皇后大道東,前往司徒拔道肇輝臺。
怎料當申索人準備右轉時,女乘客突然大叫,要他解釋為何選擇這條路線,申索人於是將的士停泊在莊士敦道近灣仔地鐵站附近,向女乘客解釋原因,卻遭她投訴不禮貌,申索人決定報警。
司機及女乘客爭拗時,的士收費錶仍在跳動,當警員抵達時,「咪錶」收費已跳至36元,雖然有警察在場調停,但女乘客拒絕支付36元,只願支付起錶價15元,申索人亦拒絕接收。
申索人指事後警方來信表示,女乘客投訴申索人不禮貌的指控不成立,申索人認為警方還他一個公道,但「為啖氣」,於是向女乘客追討他應得的車資及當日損失。他更指,事後反覆在腦海想起當日情形,心境不能平復,造成心靈創傷。
另外,小額錢債審裁處視乎申索的金額收費,若市民申索額不超過3,000元,提交申索書的收費為20元。
案件編號:SCTC1508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