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房協信箱: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法團
蘋果日報 2008/02/04 00:00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
房協提供圖片
黃先生查詢:他居住的大廈有意成立法團,以便管理大廈事務,但公契上成立法團的規定與《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有所不同,應如何處理?
房協答:《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已於2007年8月1日生效。按照新的修訂條例,不論公契有何規定,都必須遵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條例」)上訂明的方式,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只有根據條例委出的法團,才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成為合法的法人組織。
提供3,000元資助
一般情況下,業主可根據條例第3條,由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委出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和主持業主會議。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業主人數的10%。在該會議上,業主可藉過半數決議及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通過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有關成立法團的詳細程序,可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的網頁 http://www.buildingmgt.gov.hk或向各區民政事務處查詢。另房協的「樓宇管理維修綜合計劃」(電話:31881188)也為業主提供意見和協助,並提供3 ,000元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