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傭勞工權益受香港法例保障,僱主若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或觸犯《僱傭條例》;即使患病菲傭並非在放有薪病假,僱主若因她患病而解僱,或牴觸《殘疾歧視條例》。外傭僱主關注組提醒,如對法例有疑問應向勞工處及平機會查詢,以免誤墮法網。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組織幹事王瀚樑表示,不時接獲外傭因患病被解僱的求助個案,現行法例對患病外傭保障不足,「好似有啲外傭患心臟病、高血壓等,未必即時影響工作,但僱主會將外傭解僱,唔需要負擔醫療費用」。
但僱主並非可隨意解僱患病傭工。《僱傭條例》規定,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在放有薪病假的傭工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0萬元。僱主並須支付相等於七天工資的代通知金,及作出不合理解僱補償。即使患病傭工並非在放有薪病假,僱主也不能隨意解僱。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僱主唔可以因為僱員有病就解僱,可能涉及歧視,咁樣就屬於平機會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