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又指,霸王洗髮水已銷售多時,有關報道並無急切性,但被告只給原告一日時間回覆。時任《壹週刊》顧問的張劍虹解釋是編採政策,以免目標人物將事告訴友好刊物,沖淡獨家報道效果。鮑批評藉口差劣,目的自私,而被告在收到原告回覆前,已將標題由「霸王含致癌物」改為「霸王致癌」,可見查詢只是裝模作樣。
鮑指文章在中港兩地轉載,原告除花錢應付傳媒查詢、刊登聲明澄清外,也為挽回聲譽贊助亞運會,連同生意損失,中港兩地損失共四億六千多萬元人民幣(折合約五億七千萬港元)。
被告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開案陳詞中則指,產品安全涉及公眾利益,法庭要考慮表達自由及市民知情權,對傳媒報道應彈性處理。余又質疑,香港傳媒是否要為內地人懼怕原告的洗髮水,而付上數以億元計賠償。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1109/10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