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機場兜客獲減刑

蘋果日報 2006/04/29 00:00


【本報訊】警方去年8月首次引用《機場管理局附例》,成功檢控1名在機場範圍內兜客之的士司機遊蕩罪成,判囚2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昨駁回定罪的上訴,但考慮被告遊蕩的目的實為兜客,故應以性質較輕的兜客罪作量刑,將刑期減至3星期。
上訴人湯耀華,59歲,曾有8次兜客案底,湯昨申請上訴終審法院被拒絕。律師鄧達明昨接受本報查詢說,律政司為收阻嚇作用,以刑罰較重的遊蕩罪檢控被告,但並無必要,因為法官可運用酌情權,依案情判刑。
湯被控於04年11月22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抵港大堂附近遊蕩,案發時警員發現湯在上址徘徊及向遊客搭訕,警員上前警告後,他離開一會又折返兜客被捕。
案件編號:HCMA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