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大媽街頭演唱與男途人跳舞 違限聚令受審罪成罰4,500元

蘋果日報 2020/09/30 17:29

大媽中環碼頭歐麗花限聚令組織受禁群組聚集

內地大媽今年4月無視限聚令,與女伴在中環碼頭附近唱歌表演,更帶備膠凳放置於現場,三名男途人駐足觀看。大媽及後被警員票控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案件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何慧嫻今裁決指,被告自辯供詞自相矛盾,既不可信亦不可靠,相信事件正如截查被告的女警所述,被告等五人沒有維持1.5米距離,持續15分鐘,而被告亦有安排及準備涉案聚會,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500元,准她一個月內繳交。
控方案情指,被告歐麗花(38歲)和另一女子今年4月17日傍晚在中環九號碼頭唱歌跳舞,身旁放置擴音器及四張膠凳,及後移師AIA摩天輪附近繼續表演,當中兩名男觀眾更與兩名女表演者唱歌跳舞。警員觀察一會後,認為五人違反限聚令,於是作出票控。
裁判官裁決指,被告自辯謂案發當日唱歌時一直面向前方,能看見前方的人,並多次重申知悉限聚令規定。惟被告又聲言從碼頭搬位至摩天輪附近時,不肯定另外三名男子有否幫忙搬動涉案物品,只能說出女伴楊佳曾搬音響。裁判官指出,被告當時不可能甚麼也看不見,亦不可能不清楚誰做了甚麼,認為其證供難以置信。
裁判官亦質疑,被告聲言只是和唱歌班同學「唱吓歌仔」,卻又從筲箕灣帶備為數不少的物品到中環,更在案發現場擺放膠凳。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不予接納。
裁判官信納截查被告的女警姚婷婷所說,被告和女伴與三名男觀眾曾保持1.5米距離,惟及後各人距離不足1.5米,情況持續15分鐘。裁判官認為可作出推論,被告曾安排及準備涉案的受禁聚會。
被告親自求情時強調,自己並非聚會組織者,向裁判官謂:「你判我有罪,我都冇辦法。」她透露曾任職地產及保險業,自去年5月起失業至今,目前與丈夫辦離婚,其積蓄用作供保險,現已所餘無幾。
【案件編號:ESS108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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