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資深大狀郭棟明陳詞指出,陳志雲作為無綫僱員,隱瞞無綫在其製作的節目中私下收取贊助商酬勞,控方只要證明他的作為跟無綫業務有關便可入罪。法官潘兆童打趣問:「譬如僱主係我阿媽,唔使問都一定畀,咁算唔算合理辯解?」控方認為不算,因為這是無綫內部工作,收取外間酬勞違反公司政策。
控方陳詞指,陳志雲接受甚麼工作並不重要,是否影響公司利益才是重點。法官回應指假若陳志雲不答允出席09年「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活動,會令公司失信於人,質疑無綫會否明知此事也不許陳收取外間報酬。
郭直言假若批准陳的申請,會立下壞先例,所有員工只要得知公司欲安排自己演出,便可騎劫公司,威脅要批准「秘撈」,否則令公司無法兌現對客戶的承諾,令政策失衡,損害這間上市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