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疑似便衣警兩男囚26月 官:警察濫暴源自示威者 雨傘由反強權淪欺凌工具
法官練錦鴻暴動便衣警
前年11月,有群眾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外拳打腳踢疑似便衣警,事後男生及酒吧侍應兩人被拘控,他們早前承認暴動罪及傷人罪。法官練錦鴻今日判刑時指,社會的仇警情緒是基於警察濫用暴力,而警察濫用暴力則是因示威者街上表現所致,形容仇警就如「小狗追咬自己尾巴」的邏輯,令人難以明白。練官又指,雨傘曾是反抗強權的標誌,但自2019年起卻成為武器、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欺凌弱小的工具,形容示威者的行為與暴政相同,沒有誰比誰高尚,最終判兩人入獄26個月。
兩被告為學生王家俊(23歲)及酒吧侍應李樂恆(21歲)被控一項暴動及一項傷人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東角道金百利地下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並且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X。李原本另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代表王姓首被告的大狀今日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極之正面。他熱愛運動,積極參與比賽,未來希望成為體育教練。他已知道刑期不會短,打算在囚時修讀社會科學學位。而心理專家亦指他的心理及情緒完全沒問題,亦沒有暴力傾向,不會有重犯風險,希望法庭接納本案屬單一及獨立事件。
辯方又求情指,次被告雖然成績不好,但一向循規蹈矩,在家中是乖仔,事後有反省及有悔意,認為案發時有更好的方法處理事件。他仍希望未來在舞台設計方面進修發展,報告亦指他沒有暴力傾向,只是情緒控制度不足,再犯機會不大,希望可以輕判。
法官練綿鴻判刑時,列出六點量刑因素,包括事件中由圍毆至使用暴力有數分鐘之久,而事前已有人跟隨事主十多分鐘;有30多人參與包圍、10幾人圍毆事主,有人開傘掩蓋惡行,又有人用遮柄打事主;兩人均有襲擊被告,極之賣力;沒有其他人有財物損失,惟事主卻失去手機及學生證,他們唯一可見動機是懷疑事主屬便衣警,而事主雖有申辯,次被告更曾向其他人解釋他並非警察,但示威者不為所動。
練官指出,實情X只是學生;退一步說,即使X是警員,他亦只是行使法律給予的權力及自由,不是對他作出無理要求及襲擊的理由。
練官續稱,2019下半年開始,香港有大大小小街頭衝突,開始時仍有大部份示威者頭腦冷靜,用和平理性方式表達對政制的不滿。不幸地,和平抗爭後來漸受滋事暴力者所騎劫,他們以為可以違法達義,包括使用暴力,破壞公眾及私人財產,擾亂秩序以至縱火等。
練官形容他們的邏輯變得與暴政相同,為了自己的自由,不容許他人有自由。他們所做的也是同一種暴政,使用暴力並滅聲。
在這個階段,暴力示威純粹是為宣洩社會及個人的不滿,連自己爭取的是甚麼都變得模糊不清,更有部份人聲稱要「攬炒」,破壞所有香港人過去多年來辛辛苦苦經營所得;而之後的建設是甚麼,卻沒有人作出作建設、可行及合理的方案,故只可引用原有制度,授權警方維持及回復社會安寧。
練官坦言,警察執行職務時,的確有機會使用過暴力甚至乾脆犯法;但警察與其他人一樣,其實受到法律控制及社會監管,執法者受到的懲罰甚至會比其他人更嚴重。是次不理性表現,令事主X不幸成為向警察宣洩不滿的對象,當日有人未完全失去理智,曾叫停施襲,沒有傷及X的性命,但X身心受損,事件已破壞社會安寧。
練官指,香港素來以治安良好聞名,而銅鑼灣名店林立,是著名商住區,發生圍堵及暴力事件,對香港聲譽影響難以估計。純就案情而言,兩名被告難以有辯解的空間,事件是大型的「霸凌滅聲行為」,恃著人多,以不成理由的藉口,向弱勢的人作為不合理及不合法要求,並且毆打X。
案中有人打開雨傘,練官對此表示,雨傘曾經是反抗強權的標誌,但雨傘現已成為武器、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欺凌弱小的工具,自2019年起屢見不鮮,並形容示威者的行為與暴政相同,不比他們高尚。
練官又提到,次被告情況較奇怪,他已認出X是他的學長,亦向其他人解釋X不是警察,但最後卻又襲擊他,直指次被告扭曲的邏輯「有啲問題」,對市民作出不合理要求並施加暴力,並非次被告心理歷程可以解釋。
至於仇警情緒,練官認為是出於警察濫用暴力,惟警察濫用暴力其實也是因示威者街上表現而引起,不過警察有權執法、使用暴力及受法律支持,同時受到更嚴峻的監管,要求更高。練官形容仇警就如「小狗追咬自己尾巴」的邏輯,令人難以明白。
練官指,判刑要向社會發出清晰訊息,這些行為是不容於社會及法律,故兩名被告的暴動罪以42個月監禁作起點,傷人罪則以24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求情後酌情再減兩個月,最終判兩人入獄26個月。
案情指,案發前一晚,大批示威者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聚集,21歲男學生X出於好奇,在路邊觀察情況,看見示威者掘磚、堵路及縱火。X離開現場回家途中,被大批人尾隨。X在金百利廣場外碰見次被告,X是次被告的中學師兄。惟包括次被告在內的約30人包圍X,不斷用粗言穢語辱罵X,又不許他離開,要求親自查看他的背囊。次被告同時不斷遊說X打開背囊。
人群其後搶走X的背囊,發現內有印上警察機動部隊標誌的水樽,以及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開始對X拳打腳踢,令他不支倒地,有人打開雨傘遮掩。次被告初時在人群外圍觀察,其後加入襲擊,其間嘗試拉開一名用身體保護X的男子,又不斷對X拳打腳踢。襲擊持續2至3分鐘。
首被告在首輪襲擊後加入人群,用腳踢X及用手打他後腦,其後躍起再用右手肘鋤X,又用下半身大力襲擊X。次被告亦繼續對X拳打腳踢。兩被告最後與其他人逃去,警員抵達現場時,X發現遺失手機及個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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