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運動期間警方便拘捕了955人,773男和182女,年齡介乎12至82歲。當中141人已完成司法處理,100人需要承擔法律後果,例如是定罪和簽保守行為;23人無罪釋放,17人被撤銷控罪。另外,48人於佔領後陸續被捕。(以上數字仍未計算其後因「鳩嗚」活動而被捕的市民)
涉及傘運的投訴警察數字高逹527宗,涉及2078個投訴人,分別指控警察毆打、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和沒有禮貌等等。個案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只有172宗被列為須監警會跟進審議的「須匯報個案」。在這172宗投訴中,監警會只能就12% (20宗) 展開全面調查,另有59%被列為無法追查,有19%則最終撤回投訴。
對引起大量受傷和投訴,警方回應指執法跟足指引。事實上,指引完全不透明,公眾根本無法追查,那又是否另一種制度暴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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