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名內地女子則於07年在內地替被告誕下女兒,至今年年初,她將女嬰交託女同鄉後便失蹤。今年4月23日晚上7時許,被告抱着10個月大女兒在羅湖管制站,向入境處職員展示在港出生兒子的有效入境證件,順利過關將女兒帶入境。
然而,被告翌日抱着女兒往元朗警署自首,他表示負擔不起照顧女兒,內地亦沒有人能幫他照料女兒,於是利用兒子有效入境證明文件,瞞混過關偷運女兒來港。
律師求情表示,案發當日,被告正在開工,突然接獲女嬰母親的一名女同鄉來電,對方聲稱被告若再不到內地接走女兒,會將女嬰棄置街頭。被告即趕赴深圳接走女兒,但當時他想到的唯一方法,便是利用兒子的證件帶女兒來港。
律師續稱,被告在中山鄉間尚有90高齡母親,事發後,已於上月7日送女兒回鄉交由祖母照顧。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聘請工人照顧兩嫲孫,他並已向入境處申辦女兒的居港權,盼可輕判。
案件編號:TMCC23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