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出現空缺,管理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業主大會,委任一名業主填補空缺,或在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間互選一名委員(必須為業主)署理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直至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為止。
至於管理委員會的法定人數,須參照公契規定。若大廈沒有公契、或公契沒規定組成管理委員會的人數,則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的人數須按大廈單位數目而定,若單位不多於五十個,則須不少於三人;若單位多於五十個而少於一百個,則須不少於七人;若單位多於一百個,則須不少於九人。
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條附表2指出,某些人士不得獲委任為管理委員會委員,包括宣布破產者、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者、及過去任何時候曾被處監禁三個月或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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