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兩條法例,既要覆蓋五成人口居住範圍,又不可覆蓋超過5,000住戶,除非全港有360萬人住進5,000個住宅單位,否則這是不可能的任務。除非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刊憲宣佈相關流動電視服務不受條例監管。
本身是法律界人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相關法例互相矛盾,「任政府點講,佢可以喺不同時間同向不同嘅人有唔同嘅講法都得,咁就有違同一規則嘅法治精神,打擊香港法治」。
有當年曾審議有關法例的立法會議員稱,當日政府推出移動電視牌照,主要針對手機及公共交通工具,並無考慮科技及社會的轉變,「當年邊有諗到冇人睇免費電視、科技發展到幾百蚊買嚿接收器插入屋企個電視,就可以睇到免費流動電視」。他認為政府阻港視理據「明顯夾硬嚟」,「𠵱家係你政府規管同科技發展脫節、管唔到就想夾硬嚟,關王維基乜嘢事?」
通訊局的回應中未有解釋為何過去中移動毋須領牌,只稱它與港視所用制式不同,因此「不應比較」;又指五成人口覆蓋率是指「移動地點」,而非《廣播條例》所指的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