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倡特赦政治訴求抗爭者 港大法律學者:平復局勢 解危機關鍵

蘋果日報 2019/12/23 15:29

塗鴉港大特赦黃宇逸抗暴之戰

【新增律政司、特首辦回應及新增動新聞】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建議利用特赦解決香港目前的民間衝突,希望能在短期內將暴力局勢降溫,提供一個有助即時平復緊張局勢的短期方案,也顯示政府聆聽市民心聲。文中指特赦可包括被定罪、被檢控但未定罪、被捕但未被檢控,及被調查共4類人;可考慮特赦的罪行包括為向政府提出政治或社會訴求,而犯下公共秩序罪行。
上述由法律學者撰寫的討論文章指,特赦的好處是符合民間五大訴求之一的釋放及赦免被捕人士,也可令警隊安心;因對警方的內部調查已開始,特赦可減少警察對調查的反抗。特赦可以是分為豁免,即保證某些罪行或被指干犯某罪行而被調查的人,不會被起訴;另外也可以是赦免,即對已定罪的某人或一類人作減刑或釋放。
該文又指,要特赦有效執行,需政府官員、警察、本地政黨代表、示威者及其支持者共同協商。可被特赦可的人,包括被定罪、被檢控但未定罪、被捕但未被檢控,及被調查的4類人;而警隊內部的人可能屬於第4類的人。特赦時段可以由6月9日第一次示威至實施特赦日計算。
至於哪些罪行考慮被特赦,文中指出,可考慮示威者、警察及公眾人士犯下罪行,是否與示威衝突有關;如犯下針對公共秩序的罪行,與向政府提出政治及社會訴求,而政府漠視甚至嘗試打壓反對聲音有關,這些罪行可能更易作出特赦。某類針對財物罪行的破壞,如類似塗鴉來示威,而又不為個人獲利為目的,也可能屬於公共秩序罪行的範疇。但如個人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及嚴重襲擊,是罪無可恕。
文中指,反對特赦的常見理據之一,是法治要求執法上須一視同仁、不偏不倚。不過,現時某些廣為接受的合法措施,本身效果與特赦無異;如在香港現時法律框架下,律政司不起訴政策,行政長官向警察發出行政命令或指令,行政長官批出赦免或減刑,刪除示威者刑事犯罪紀錄以及通過立法實施有條件釋放,都是不同方法執行特赦。
研究中心的文章強調,特赦不會對監警會的調查,或任何額外對警察操守的獨立調查構成損害,認為當局承諾不以民事或刑事起訴追究警員於示威期間執行職務的操守,可以維護尋求真相及制度改革這兩個調查的關鍵目標,即是區分警員的個人責任,和警隊的集體責任,指特赦可以設計成效果上免除警員的個人責任,而同時按照公開調查和調查機關之調查結果負上集體責任。
黃宇逸:特赦與否從來是政治問題
本身為大律師的法律界選委黃宇逸表示,有關文件系統地提出特赦的可行性及方向,除一直所指律政司擁有酌情權,可根據檢控守則列出的不同公眾利益因素外,特首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前或判決後,也可有不同法律基礎作出特赦或豁免。
對於報告指出特赦範圍可按犯案動機、犯案人背景以及罪行性質作為考慮,黃指,行政機關可全盤考慮再設計方案,不一定只納入一個因素,但他重申,特赦與否從來都是政治問題,對於報告指出特赦可以聯同調查委員會等一同進行,黃認為做法並非重要前題,強調特赦具有法律基礎支持,但需要政府作出政治判斷。
律政司晚上回覆《蘋果》指,律政司一直按所得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刑事檢控決定,不涉政治考慮。當有充份證據進行檢控,會按《檢控守則》,因應個別案件考慮作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對所有被捕人士,不論干犯何罪,均撤銷檢控是違反法治精神。律政司又指,特首在法律上沒有權力可在司法程序未完結前給予特赦。特首辦回應稱,特首已公開表示,不檢控、不追究所有因違法而被捕人士的建議,與法治社會的價值相違背,因此不會被接受。
報告的中英文版本請於以下網址下載:
https://www.law.hku.hk/ccpl/publication/submissions-to-government
特赦的好處
●符合五大訴求之一,批准特赦會被視為政府展示停止衝突的誠意
●適用於警察,免除警員的個人責任,能令警隊安心
●可保證不同群眾不會在政治協商中被拒緒門外,促進社會共融
●可成為被捕及起訴的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幫助他們融入社會
●可重建公眾對政府和社會的信任,用作支持其他和解的策略
特赦的壞處
●獲特赦的人士有機會重犯
現行香港特赦法律基礎
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5〈1〉
律政司司長在任何案件中如認為為了社會公正而不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
2.《警隊條例》第4條
特首可指示或命令警務處長不要調查某些與示威相關的案件
3.《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
赦免權屬於特首,特首可自行決定赦免或減刑
4.《警隊條例》第59條
警察對保留被捕或被定罪人士的鑒別資料擁有酌情權。即使赦免權並不包括刪除形式紀錄的權力,可透過改變警隊政策、特首命令或指示、甚至立法刪除刑事犯罪紀錄
5. 為有條件釋放立法
透過立法為被定罪特定罪行的人提供有條件釋放,並可藉機諮詢公眾意見
建議特赦可涵蓋哪些罪行及犯罪人
●針對公共秩序之罪行,如暴動、非法集結
●部份針對財產之罪行,如僅限於類似塗鴉等用作示威的刑毀行為
●針對個人之罪行,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可用赦免、有條件釋放或減刑等方法,讓相關罪行獲審訊和證實
●可考慮18歲以下人士或/及現任大學生
資料來源: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淺論香港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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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建議利用特赦解決香港目前的民間衝突,希望能在短期內將暴力局勢降溫,提供一個有助即時平復緊張局勢的短期方案,也顯示政府聆聽市民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