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一方呈上多項賑目文件指證,九五、九六年間,祥嫂私下轉去二百二十萬元楚留香酒樓資金;以低於二十萬私下出售小艾一個價值一千六百萬元的豪宅結婚禮物;轉走祥哥兩筆共二千一百多萬元外幣存款,這四項資產已達三千九百萬元。祥嫂表示,上述款額及涉案的三百一十五萬股祥藝發展有限公司股份,全獲祥哥同意轉賑。當原訴追問有關細節時,祥嫂多次以「不記得」、「這是私隱不欲傳媒亂寫」不予回答。
原訴提及祥哥九六年所立的「一元遺囑」,公眾席上的小艾及兆榮忽然咧嘴而笑,祥嫂堅稱事後知道遺囑內容及九成永祥大廈業權轉予四子女,非但沒有憤怒及爭執,更同意丈夫決定。祥嫂解釋九六年底因子女煩擾她才出走避靜,並非氣憤祥哥不分遺產給她,她很遲才得悉祥哥入院,即往醫院探望,是第一次亦是最後一次探他。她反駁原訴所指祥哥氣她才私下轉移資產,祥嫂指「丈夫愛她,送給她的」時更激動下淚。案件押後至六月五日續審。
案件編號:HCA328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