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稱對被告印象深刻,提醒自己下次提防他。至10月17日上學時,她在月台見不到被告,遂在車廂專心溫習,突然感到有人摸她的臀部,轉頭發現被告,心想「又係佢囉」。事主遂「睥住」他,但他沒有理會。由於人多,事主只好扭動書包阻止被告,直至她下車,被告才停手。
翌日同樣時間,事主發現被告站在其左後方,並用手指掃其大腿,之後用力想扯起她的校裙,事主立時按住,跟着移離避開被告。事主指事發後一直不開心,影響溫習,當日回校後狂哭,惹起校工注意並通知老師,她於是講出受辱經過。校長最初說「俾啲空間佢考慮報唔報警」,後來在老師鼓勵下報警。
數日後警方陪同事主在車廂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曾經摸事主臀部,並感到後悔。但辯方指被告並非自願錄取口供,反對該口供呈堂。辯方質問事主為何一直啞忍,她稱因當時被告右手受傷,又無目擊證人,怕別人以為她無理取鬧。案件今續聆訊。
案件編號:ESCC42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