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上訴】首中央級人馬出庭 中證監主席助理黃煒應訴
北京法院中證監證券法黃煒北京高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今早公開開庭審理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證監)主席助理黃煒作為出庭應訴。據了解,這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今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指被訴中證監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份,針對原告欣泰電氣的處罰幅度適當,對被訴處罰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的作出程序,欣泰電氣未持異議,經審查亦均無違法之處,駁回欣泰電氣的訴訟請求。
欣泰電氣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被訴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中證監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上訴請求。
黃煒在庭審中稱,欣泰電氣向中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構成了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中證監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證監會責無旁貸。本案中,中證監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黃煒並表示,不説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中證監的使命、職責所在。
經過1小時50分鐘的激烈辯論,院方宣佈休庭,擇日再判。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中證監、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均有派代表旁聽。
2016年7月5日,中證監認定欣泰電氣送來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企圖獲得中證監准核,違反了《證券法》第189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欣泰電氣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疑存在虛假記載;《2014年年度報告》疑存在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中證監就此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985萬港元)罰款。欣泰電氣不服,向中證監申請行政復議、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訴無果,及後再上訴至北京高院,今早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