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常理說,一個人無故損壞別人東西,已屬刑事毀壞,現在那個破壞者砌詞自己並不是「無故破壞」別人的東西,而是蓄意展示藝術,是「有故」的,只不過是我們不懂欣賞而已,若果這些理據都可以成立,後果可大可小。
我們對被告的解釋表示失望,就算是藝術,亦是於理不合,未經他人同意塗污別人外牆,已經是野蠻行為。將一己的野蠻行為冠以藝術名稱,是對藝術的侮辱。
假若一位「收數佬」在淋債仔紅油時被捕,他又是否可以用「美化家居」為理由而要求輕判?法庭又是否會因應其「另類理由」以及「審美眼光」而「另眼相看」呢?
美或醜,很在乎觀點與角度,沒有一定的標準。但若一個人只在乎一己之喜好,胡作妄為,為他人帶來煩惱與不便,我們毋庸置疑,其內心必定是醜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