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透露,被告蔣紅玲(50歲)願意做污點證人頂證上司,惟其供詞對案件無幫助,皆因被告餽贈行賄完全是出於她的一廂情願,看不到上司有受賄意圖。裁判官何俊堯則指涉案銀碼雖不大,但行賄屬嚴重罪行,應判監禁。
辯方大律師求情稱,被告除面臨監禁外,也失去月入1.3萬元的工作。被告犯案出於對法律無知,不知控罪嚴重。而她雖任職公營機構,但只是低層員工,目的只着眼個人工作,對公共服務影響不大。
案發時被告隸屬東區醫院洗衣部轄下的熨部,涉案上司為一名女管工。被告發覺管工經常責罵她,又挑剔她欠缺經驗,且編配她比較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為改善雙方關係,被告在同事建議下,決定送禮物給管工。2017年6月某日,被告明知當天並非管工生日,仍把一張生日蛋糕收據交給管工,讓管工領取價值約300元的蛋糕。
被告稍後一度覺得獲編配較滿意職務,但其後情況又轉差,於是再將一盒價值195元的乾鱷魚肉放在管工儲物櫃,及後再贈送兩隻共值約660元的新鮮青邊鮑魚給管工。惟被告認為工作情況並無改善,去年3月向醫管局投訴,醫管局將事件轉介廉政公署跟進。被告被捕後承認曾向管工送禮物,相信管工已收下。
案件編號:ESCC760/20
■記者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