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接受盤問時,直認案發時,其男友已有拍拖多年的女友。辯方質疑X指稱案發時遭被告潘駿業攬着動彈不得的說法,因根據電話紀錄,X曾十多次向男友發出含有標點符號的短訊,內容提及她遭被告攬着難以離開,要待被告睡去才走。辯方指實情是X行動自如,否則不能發出短訊,X亦大可趁機離開,或向同在單位內的被告家人求救。
X回應稱,她確實遭被告攬着,加上她十分驚慌,怕騷擾到被告家人而未有呼救。
辯方又指是X主動脫去被告衣服與他做愛,其間更致電男友,男友在電話中聽到X說「唔好」及「走開」等說話,是X說給男友聽,而非向被告說,目的是令男友呷醋及着緊她。但X否認。現年二十五歲的被告被控於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在其大埔寓所,強姦當時十八歲的X。
案件編號:HCCC181/14
■記者蔡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