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瞞着公司向七名涉案導遊訛稱替公司收取回佣,即遊客向導遊購買推銷物品及服務的部份利潤,以及要求該些導遊根據遊客人數向他上繳「人頭稅」,合共獲得41,000多元,但被告沒將款項交公司。
另外,被告負責揀選日本的酒店及餐廳,有些會給予公司折扣優惠。被告收集該七名導遊的支出單據用作向公司申領雜費,但未有申報所獲得的折扣優惠,以及呈交不相關的單據,從差價及虛報後的單據中獲利63,000多元。廉署於08年1月拘捕被告,警誡下他承認收取回佣及「人頭稅」,但獲公司准許。公司否認其說法。
案件編號:DCCC3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