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郭啟安在判詞指,事實上很多中港車很多時或涉及走私活動,上訴方稱沒有理由懷疑拖頭被用作走私,正正暴露上訴方的大意和疏忽。上訴方曾指,公司每年要處理2,000至3,000份租購協議,期望公司逐一檢查車輛實在太苛刻不合理。惟法官表明不同意。
上訴方又稱是「完全無辜的一方」,公司根本沒有「有效步驟」可防止走私活動。惟法官質疑,東亞除了簽下租購協議,根本沒設立制度定期檢查或突擊檢查,若東亞認為設立制度有困難,會令生意流失,便應考慮退出中港車業務,而不是銀行實行零措施時,卻投訴充公令不公平。法官又指即使車輛被沒收,東亞亦可根據租購協議循民事向租購人索償。律政司一方曾在上訴聆訊中指,海關網頁載有根據《進出口條例》扣押的物品、船隻或車輛的詳細資料,租車公司可根據資料去追查司機有否涉及走私。
案件編號:HCMA74/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