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鑾解釋,構成非法集結的條件包括參與人數達三人或以上,並曾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如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釁性行為,令任何人合理地感到害怕,而參與集結人士若有擾亂社會安寧或激發他人擾亂社會安寧等,則有可能構成涉及非法集結的刑事罪行。
因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書,即使參與者只是和平地參與遊行,亦有可能被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惟吳強調,「如果參與人士只係到元朗食吓嘢、買老婆餅,冇叫口號等等,都可以向法庭提出作為辯解,睇吓法庭會唔會接納」。至於有歌手聲稱到元朗舉行簽名會,他認為存在灰色地帶,要視乎控方是否能證明有關人士有參與遊行集會。
吳又指,如市民身處發生衝突的位置,若他們沒作出衝擊行為,不一定會干犯非法集結罪名。根據香港法例《公安條例》中,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至於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亦可判監五年。
■記者鍾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