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多次DQ異見聲音成功後,今將魔爪伸至村代表選舉,民主派相信是為年底區議會選舉DQ本土、自決派鋪路,不少法律界中人指出,無論是《基本法》第104條、有關104條的人大釋法,以至本地法律《宣誓及聲明條例》和《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無條文針對區議員或村代表。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警告,當局再強行DQ是對《基本法》進行「僭建上再僭建」。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會及立會議員、法官及司法人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就104條釋法,要求宣誓人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並且「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亦只是針對104條規定的「相關公職人員」。
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針對對象亦只有特首、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等,不包括區議員或村代表。至於規管村代表的《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當中只有第24條列明,參選人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否則其提名無效。
早前離世的經民聯區議員兼律師莊永燦也曾在《文匯報》撰文指,現行法例並無規定當選區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故此即使港獨分子晉身區議會,「政府亦難以褫奪其候任區議員資格」,認為當局應參照104條和人大釋法,規定候任區議員就職時須依法宣誓,他的文章等同承認區議員或村代表不受104條及人大釋法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