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出,原來陳瞞着妻子出售物業,然後翌月用售樓得益,以逾76萬元購入大埔翠和里一單位,然後作價78萬元轉售給情婦。陳同時向情婦交租,但交易及安排其實是騙局,目的只為逃避原告或妻子可能提出申索。原告現要求法庭聲明,大埔物業是陳和情婦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
遭夫隱瞞賣樓的毛英昨向記者表示,88年與陳結婚後,由內地移居香港入住北角物業,育有一對子女。她過往曾要求陳在樓契加名,但陳解釋手續麻煩及需另外付款,加上她以為會跟陳一生一世,事情便不了了知。後來,陳變心另結新歡,更私自出售物業,另置業與跟情婦同居。
毛稱,去年7月起,陳沒再支付妻兒的生活費及租金,觸發原告提出收樓,她才得知悉事件。現時,毛任職清潔工,獨力照顧一對子女,並正辦理離婚手續。
案件編號:HCA18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