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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針:派發單張的人會觸犯法例嗎? - 涂謹申

蘋果日報 2007/05/22 00:00


最近,有市民因於網上討論區內發放色情資訊的超連結而被罰款。因篇幅所限,筆者暫且不討論其中的道德問題。然而,這宗案件引伸出一系列的法律及言論自由問題,更值得我們反思。
由於案件中當事人認罪。因此,我們沒有法院判詞作參考討論;同時,亦由於筆者手上沒有案件的詳細資料,所以只從大原則討論有關問題。
究竟,在網上討論區中發佈「色情資訊」的連結會觸犯法例嗎?我們可從兩個層次討論。
先從較深入的層次討論。用一個例子。假若我們為書店派發單張,而該書店被裁定販賣違法物品,那麼派發單張的人會觸犯法例嗎?答案是,未必。因為派發單張的人可能與書店的運作無關,因此,單從派發的行為而言,並不需要承擔經營書店者因販賣違法物品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當然,單張是否屬違法取決於單張的內容,如派發時已知悉有關內容則作別論。
故此,建基於上述法律觀點,除非另有法例列明(例如《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否則發佈色情物品連結的網民就等同「派發單張」,因此發佈連結者,一般而言不需要為被連結的網頁內容負上責任。
以上例子涉及發行人或內容提供者(contentprovider)的概念。值得留意的是,假若發佈連結者,於討論區或其他地方直接張貼「不雅」相片,發佈者則可能變相成為內容提供者,因此可能有機會負上刑責。不過,由於篇幅所限與及其中涉及較深入的法律觀點,故筆者就此打住。
跟着由較淺的角度討論。我們首先需要弄清「違法」的定義。根據香港法例,只有被裁定為「三級」(即「淫褻」)的物品會被禁發售;能在市面上購買的色情雜誌只屬「二級」(即「不雅」),並且只要在書上加上警告字句便可出售。網頁內容理應同樣受此例所限。因此,就算被連結的網頁可能屬於「二級」,不過只要該網頁於適當位置列出符合法例所要求的警告字句,該網頁就沒有違法。同樣地,提供連結者亦不會違法。
在此,必需要提醒讀者,以上不同的法律觀點或多或少有爭議的地方,法庭亦可能會有不同判斷。不過,較小爭議的是,假若連結的資訊只是「二級」,而該網頁亦已按法例要求列明警告字句,則連結該網頁應該不會構成刑責。不過,假若連結的資訊列為三級,則較有爭議。
走筆至此,筆者希望簡單分析該發佈連結案件與言論自由的關係。
筆者相信,多數人都會同意此案件最直接的影響是言論自由及知識交流。例如,當我們連結歷史圖片或其他資訊時(例如電影《黑太陽731》),其中可能涉及暴力、性罪行等等「二級」甚至「三級」的資訊。最後,為了避免誤墮法網,網民只能被迫減少連結有可能涉及觸犯法例的網頁。
當然,有網民認為,為保障自己,可選擇將網站交予「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後才再連結。不過,筆者質疑為何市民在網上交流資訊時需證明有關資料沒有違法,而在現實世界中卻沒有此需要?故一般情況下,筆者不同意發佈連結網頁需負刑責。歸根究柢,我們是否希望「淫褻物品審裁處」變相成為審查網上言論的機關?
最後,純粹以個人道德標準而言,筆者並不認同網民肆意發放色情資訊。同時間,正如之前所講,不同法律觀點可能會有爭議。不過,在沒有案例或其他清晰指引下,這些模糊的法律責任只會對連結發佈者不公平,威脅網上言論自由,製造無形的心理壓力。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明白言論自由的可貴,社會應該要有更深刻的討論,司法機構亦應有清晰指引,讓網民安心交流資訊。

涂謹申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