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治庇護●懶人包|兩項涉港庇護法案同時審議 一文看清細節分別

蘋果日報 2020/12/1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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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界持續聲援香港民主運動,國會目前正處理兩項涉及庇護香港人的法案,分別是《香港避風港法案》(Hong Kong Safe Harbor Act)及《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Hong Kong People’s Freedom and Choice Act),後者本月較早前已在眾議院通過。到底兩項法案有何特色、有何異同?

《香港避風港法案》

共和、民主兩黨多名議員在今年6月30日,分別於參眾兩院動議《香港避風港法案》,其中參議院由共和黨的魯比奧(Marco Rubio)與民主黨的梅嫩德斯(Robert Menendez)作代表,眾院則由共和黨的匡希恒(John Curtis)和卡斯特羅(Joaquin Castro)負責提出。
法案列明假如有香港人因和平表達意見或參與政治活動而遭受迫害,或有充份理由擔心可能遭受迫害,國務院便可以人道理由把他們及其直系親屬列作難民,並列出多個例子,包括曾組織示威的人士、示威期間的急救員、示威期間受傷的記者、示威者的法律支援人士,以及被控告、被拘留或被定罪的示威者等。
按照法案規定,港人難民將被列為「第二類優先處理類別」,即國務院認為有需要接受庇護的群體,不會被列入美國政府目前每年1.8萬人的難民限額中,換言之不會受政府收緊難民總數的政策限制。國務院需在法案生效後半年,向國會匯報香港難民審批情況,並每90天更新。

《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

此法案同樣在6月首次提出,當時由民主黨眾議員馬里諾夫斯基(Tom Malinowski)及共和黨眾議員金辛格(Adam Kinzinger)共同動議,但最後未被納入議程,直至9月29日才再次動議。這次迅速在10月1日獲眾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一致通過12月7日再獲眾院一致通過
法案庇護對象主要針對在法案正式生效後,已持簽證留在美國一段時間的人,假如他們曾在示威中被捕、被拘留或起訴,或曾在示威中擔當重要角色,且認為返港後將面臨政治迫害,便可向國務院申請「臨時保護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不列入美國政府的難民限額內。持有「臨時保護身份」的人士,可獲得合法居留和工作許可。
法案亦表示會加快其他涉及抗爭的香港難民申請,涵蓋的抗爭者範圍與《香港避風港法案》相似。法案同時規定美國在未來5年內,維持香港有別於中國的移民待遇。

國會會期將屆滿 若未通過需重來

由於兩項法案內容相近,且今屆國會會期將在下月3日屆滿,一旦法案無法在會期結束前通過,便會自動作廢。推動國會通過法案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行政總監朱牧民(Samuel Chu)早前則稱,即使國會會期完結期法案仍未獲得通過,下屆會期也會捲土重來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周三召開聽證會,討論應主力推動哪項法案,以支持香港民主運動,朱牧民亦有出席,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則以視像形式參與。魯比奧與梅嫩德斯再次促請議員支持《香港避風港法案》,其中魯比奧警告中國共產黨未來會持續違背承諾,打擊它眼中有威脅的事物,故應協助尋求庇護的香港人,此舉亦符合美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同樣有參與聯署支持《香港避風港法案》的民主黨參議員布魯門塔爾(Richard Blumenthal)表示,《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已獲眾院通過,更有機會在本屆會期內獲參院通過,再交總統特朗普簽署,且認為兩項法案內容相近,希望參院能也以熱線方式,快速通過《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
中央社/自由亞洲電台/《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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