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20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曾研究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但遭當時的曾蔭權政府及建制派議員阻撓,結果不獲通過。經修例後,只第4(即曾蔭權昨被加控的條例)、5、10條適用於特首。時任政務司司長唐英年曾在立法會上指,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需特首批准,故把特首納入第3條,存在結構性困難,因特首不能批准自己接受利益,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受傳媒及公眾監察,故不用修訂條文。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希望復會後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將特首納入舉證門檻較低的第3條中。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回覆查詢時稱,第4條要有直接證據證明行賄目的,如影響行使公職,要有實質「着數」。但第3條則不用證明收受利益的目的,只要沒申報,即使與公職無關都會被控。
政府在2012年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在同年5月完成檢討報告,提出36項建議,包括特首與其他公職人員看齊,同受第3條規管。梁振英曾說過會修例,但有關建議修訂至今仍未落實。民主黨去年動議修例,動議最終在建制派反對及投棄權票下被否決。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