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黎智英於2017年出席六四晚會,當日七時許因受到一名《東方》男記者追訪,在相關資料片段可見,當時黎對記者說:「我實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相」,事後《東方日報》集團和涉案記者向黎提出控訴。
案件審訊期間,辯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指,自2014年黎智英開始被《東方》跟蹤追訪,一直沒多加理會,惟事發當日《東方》記者再次「兜口兜面」拍攝採訪,加上天氣炎熱,令黎衝口而出發洩壓力。而黎對涉事記者所言「搞你」,並沒有傷害事主之意,當中意思大概為報警、申請禁制令及找律師等,事發時的發言並沒多加細想。當時黎拍下事主照片,可用於報警或申請禁制令,故說法合情合理,與提供的證據沒有矛盾。
辯方亦強調,當時黎對事主所說的「成日搞我」,因事主屢次「兜口兜面」拍攝,才令黎感到憤怒,而這句話與他被指恐嚇的用字相同,所以「搞你」是令事主造成不便,如同事主過往令黎承受的不便一樣。
控方對此回應,案發現場屬於公眾集會,記者有採訪及拍攝權利,而過程中黎也沒受到記者的挑釁,如不想受訪可選擇離開。控方認為黎事後對警方的解釋是掩飾恐嚇事圖,若想採取法律行動大可明言,毋須以威嚇說話恐嚇記者,所以明顯要令事主受驚,而非解釋所說的衝口而出。
審訊證供提到,事主及其工作集團在案發後曾十多次去信律政司,批評律政司遲遲未有行動,實為姑息養奸,更謂《東方日報》愛國愛港卻被受打壓。辯方指,信件內容顯示出事主的True Colours (真實顏色),只要能令黎被檢控及定罪,使願意說出任何話。
控方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出事主誠實可靠,從其去信內容亦可見,如他直言不諱自己的近距離採訪。同時,提出事主在案發後確診適應障礙症,惟再次受辯方質疑事主有服食醫生處方藥,而醫生指他不太遵從指示。控方解釋,若事主能自行入睡便不依賴安眠藥,故不存在矛盾。
案件編號:WKCC9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