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警疑檢新聞材料違裁判官手令 黎智英及公司高層興訟要求法院作指示
壹傳媒高層新聞自由法庭手令
警方就搜查蘋果大樓引伸的證物保密權爭議,除向《蘋果》發出限期通牒外,亦向當日被捕的五名壹傳媒高層發出相同要求。壹傳媒旗下多間公司、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公司高層,今正式入稟,要求法院就警方行動是否超越搜查令權限、所撿取材料是否屬新聞材料及是否享有保密權等作出指示。
原告包括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行政總裁張劍虹、行政總監黃徫強、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及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共涉及六宗訴訟。被告是警務處處長。
原告在原訴傳票指,就警方搜查蘋果大樓事宜,尋求法庭指示及頒令,包括被撿取證物是否享有或部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是否屬於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定義下的「新聞材料」,以及警方撿取上述證物有否超越法庭手令的權限,若超越手令權限,又有否其他合法權限去保留該些證物。
傳票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向所有原告交還享有保密特權、屬於新聞材料,以及撿取時超越權限及沒有合法權限保留的所有材料。
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在誓章中透露,警方本月10日上午7時抵達其住所,以串謀欺詐罪名拘捕他,並展示法庭手令搜屋。警方取走兩部iPhone、兩份2011年的《蘋果日報》聯絡電話簿,及兩封涉及壹傳媒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件。及後張遭押返壹傳媒大樓,警方出示另一份手令,從其辦公室檢走一部公事用途電腦。
張指,警方初時沒提供手令的影印本,搜查住所時他沒有律師陪同。由於警方行動突如其來,他起初並無機會向警方申明檢取的物品包含法律意見,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直至中午,張在辦公室諮詢法律意見後,立即向警方表示早前撿取的iPhone內有可享LPP的資料;對於辦公室電腦,他亦申明不放棄LPP。
張表示身為行政總裁,不時需與集團的法律團隊就營運事宜溝通,被撿取的電子裝置儲存的電郵、訊息、文件和資料,包含他以管理層身份和私人身份索取的法律資訊。
壹集團經營出版業務,張經常收到編採人員傳送新聞材料,他指此等材料不在法庭手令的搜查範圍之內,要求享有新聞資料應有的保護。此外,張指iphone和電腦存有涉及其個私人、家庭和社交事項的私隱,與手令的調查無關,不應被警方撿取和取用。張指其他被撿取物品同樣與調查無關,超出手令範圍。
誓章提到,鑑於警方從蘋果大樓和其他地方取去大量資料,建議警方和張商討,委任一名獨立的大律師審視所有資料,判斷與調查是否相關及撿取是否有理,或者可由法庭審視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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