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為救手足襲警拒捕 「岳男」三罪囚10個月
襲警拒捕陳以晉岳男抗暴之戰救手足
「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為拯救其他示威者,用自拍棍襲擊追截的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本月中再被裁定拒捕罪成,裁判官香淑嫻今判陳入獄10個月。「岳男」的雙親、兄長和女友今早均有到庭支持被告,陳媽媽庭外指判刑比她想像中重,是否上訴則有待與律師商討後決定。她又自言曾前往探望兒子,兒子表示已大致適應監內日子,並稱想盡快出獄,「佢失去自由好慘」。陳媽媽說:「佢平時喺屋企好活潑,有佢喺度好有樂趣,宜家少咗個人,寂寞啲囉!」她又邊摸頭髮邊笑謂,探望兒子時還被他發現媽媽長了新白髮。
裁判官香淑嫻今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時指,被告的背景良好,過往沒有案底,經考慮案例及案情後,就襲警罪以入獄1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去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判囚8個月;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入獄8個月為起點,因在開審前認罪,減至入獄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至於抗拒警務人員罪,則因審訊後定罪,判囚9個月,並無扣減,而其中兩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0個月。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學校成績並不突出,但屬校內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酷愛攝影。被告當日並非參加示威,但於案發現場見警方推進至巷中,一時衝動並低估後果下犯案,事後反省,已經知錯並感悔疚,明白日後要循規蹈矩。
被告亦明白報告指他不適合入勞教中心,監禁無可避免。辯方指雖然事件有其嚴重性,亦有加刑因素,但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一類。被告犯案只屬一時衝動,並非有計劃行事,而受傷督察傷勢不是十分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19歲)承認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後他被裁定抗拒警員17678莫淯麟。裁判官於裁決時曾形容被告為孔武有力、屢勸不聽的施襲者,明知警方要將他拘捕上鎖,仍蓄意十指緊扣,頑強抵抗,令自己頭破血流,裁定他拒捕罪成。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已深切反省,又親撰求情信指明白暴力是惡性循環,個人前途亦可能因本案斷送。他在案發後送院,發現後腦有先天的水囊,而且在傷口附近。醫生更指若當時被擊中位置稍有偏差,有可能令水囊撕裂,危及生命。醫生的報告則指其頭部傷勢屬中度嚴重創傷。
據被告承認的案情,案發當晚督察馬智聖於七海商業中心旁一個臨時露天停車場截停被告和四人,其間一人試圖離開,馬欲制止,但遭被告以「自拍神棍」施襲,馬則以警棍還擊。被告逃走,最終被制服,兩人同告受傷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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